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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审字第95号

唐河县城郊乡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武江东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武江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审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天领,任乡长。委托代理人郭武林,该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武江东,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郊罚决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武江东未经审批准建房,违反了《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2015年1月23日唐河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作出了唐郊罚决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郊罚决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郊罚决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唐郊罚决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彦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