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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忠贵、马春清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忠贵,马春清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法定代表人:马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玉峰,男,回族,大专文化,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马忠贵,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马春清,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4)彭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忠贵、马春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忠贵、马春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彭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天军

审判员  赵宏峰

审判员  王志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