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631号原告梁某某,男,1951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松林,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佘某某,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