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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南民初字第631号

梁某某与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631号原告梁某某,男,1951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松林,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佘某某,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