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牛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薛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宇飞 来自:
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牛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薛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