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113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22号。被执行人黄军锋。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军锋信用卡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军锋逾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军锋在银行存款、在公安机动车辆管理所有无车辆登记,在房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房产登记情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黄军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黄军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黄军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上述调查,均未能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军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战平
审判员 季 磊
审判员 杜洪波××××年××月××日
书记员 吴建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