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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603-1号

张新全与王金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603-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全。被执行人王金福。本院在执行张新全与王金福借款合同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金福拆迁款,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