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603-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全。被执行人王金福。本院在执行张新全与王金福借款合同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金福拆迁款,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