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汨罗市三江福利造纸厂,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三江镇凤形村。法定代表人冯荣安,厂长。委托代理人黄学军,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华威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葛家乡乌石龙村。法定代表人黎大林,总经理。被告黎大林,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洪,浏阳市华威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汨罗市三江福利造纸厂诉被告浏阳市华威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黎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汨罗市三江福利造纸厂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华威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黎大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没有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汨罗市三江福利造纸厂撤回对浏阳市华威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黎大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12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361元,由浏阳市华威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黎大林负担。
审 判 长 娄 韬
人民陪审员 咸景明
人民陪审员 卢光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江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