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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2011号

胡汉林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强,郯城县郯城办事处小埠岭初级中淡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强,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生,郯城县。被执行人郯城县郯城办事处小埠岭初级中淡定。法定代表人胡汉林,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胡汉林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闻振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清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