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强,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生,郯城县。被执行人郯城县郯城办事处小埠岭初级中淡定。法定代表人胡汉林,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胡汉林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闻振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清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