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他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张正新。被执行人山东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潘南东路东首。本院执行的张正新诉山东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7)张劳人仲案字第6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昌学
审判员 韩增福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