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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502号

吴涛与王国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涛,王国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涛,男。委托代理人张培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邦,男。委托代理人员当绸,女,系王国邦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上诉人吴涛因与被上诉人王国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涛的委托代理人张培强,被上诉人王国邦的委托代理人员当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吴涛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森林

审 判 员  乔建刚

代理

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