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涛,男。委托代理人张培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邦,男。委托代理人员当绸,女,系王国邦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上诉人吴涛因与被上诉人王国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涛的委托代理人张培强,被上诉人王国邦的委托代理人员当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吴涛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森林
审 判 员 乔建刚
代理
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