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朱玉章被执行人那顺乌日塔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玉章与被执行人那顺乌日塔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那顺乌日塔已履行(2014)扎鲁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国盛
审判员 :杨潮洛濛
审判员 :陈 亚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 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