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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214号

李文远与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文远,李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214号

原告:李文远,男,194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

被告:李梅,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远诉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远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颖(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