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214号
原告:李文远,男,194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
被告:李梅,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远诉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远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颖(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