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洪九华。被执行人李国栋。申请执行人洪九华申请执行李国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澄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
一、由李国栋于2014年12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欠洪九华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0元,李国栋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国栋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无法提供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先行裁定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5)澄法执字第6号洪九华申请执行李国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东执行员 李云伟执行员 李 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俊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