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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法执字第549号

赵黄申请执行吴学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549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黄,吴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法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赵黄,男,198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吴学平,男,1980年9月25日生,住贵州省清镇市。申请执行人赵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向将车辆过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灿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作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