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法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赵黄,男,198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吴学平,男,1980年9月25日生,住贵州省清镇市。申请执行人赵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向将车辆过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灿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作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