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景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潘军。被告宋秀昶。委托代理人谢勇,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丹,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军、宋秀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军、宋秀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军、宋秀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杨军
审 判 员 李小艳
人民陪审员 黄海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清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