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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终字第515号

上诉人河南邦君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北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邦君广告有限公司,河南省北徐(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邦君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万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士海,河南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雷,河南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北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德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漯河市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邦君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北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邦君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士海、XX雷、被上诉人河南省北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中英、崔焕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0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