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邦君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万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士海,河南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雷,河南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北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德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漯河市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邦君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北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邦君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士海、XX雷、被上诉人河南省北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中英、崔焕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0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