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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金执字第425号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乡县兴隆乡胡庄轮窑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4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乡县兴隆乡胡庄轮窑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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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金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143号。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金乡县兴隆乡胡庄轮窑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乡县兴隆乡胡庄轮窑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已转让,不再享有该债权,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06)金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亚东

审判员  李中宇

审判员  曹义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