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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090号

肖礼祥、王彩云与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礼祥,王彩云,张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肖礼祥,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彩云,居民。被执行人张强,驾驶员。申请执行人肖礼祥、王彩云与被执行人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15034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02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2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审 判 员  郑钧木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