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肖礼祥,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彩云,居民。被执行人张强,驾驶员。申请执行人肖礼祥、王彩云与被执行人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15034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02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2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审 判 员 郑钧木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