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叶鑫。被执行人王川。本院(2013)张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3)张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韩增福
审判员 邵昌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