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23号郑少东:你因犯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以六位女性可能串通,你是出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而不使用真实姓名与她们交往,你与众多女性交往都是冲着婚姻去的,分开是因为感情不合,为了更好开展新感情才选择更换手机号码,原审认定你犯诈骗罪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2008年12月,你在广东省深圳市居住期间,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廖平英,并假装与被害人廖平英确立情侣关系。在骗得被害人廖平英信任后,你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间,以开办工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骗得被害人廖平英现金人民币10900元,并使用以被害人廖平英名义办理的多张信用卡套取现金29500元,合共40400元。至2009年8月之后,你即与被害人廖平英失去联系。原审认定你的第一单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廖平英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卓桂钳的农行账户(卡号:62×××10)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的交易明细,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信用卡账户信息,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证明、开卡资料和账户信息,中国银行出具的信用卡额度查询单,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信用卡信息查询资料,光大银行出具的信用卡查询资料,由被害人廖平英提供的其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的信用卡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2009年1月,你在广东省深圳市居住期间,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周小丽,并假装与被害人周小丽确立情侣关系。在骗得被害人周小丽信任后,你在2009年1月至5月间,以开办工厂需要资金为借口,骗得被害人周小丽现金人民币26200元,并使用以被害人周小丽的名义办理的多张信用卡套取现金13500元,合共39700元。经被害人周小丽多次催促,你先后还款15200元,尚余24500元未还。至2009年8月之后,你即与被害人周小丽失去联系。原审认定你的第二单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周小丽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查询资料,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周小丽的招商银行账户(卡号62×××90)交易明细,你的招商银行账户(卡号62×××19)交易明细,被害人周小丽从你的QQ空间中截取你的照片,由被害人周小丽提供的两份顺丰速运快递单收件人存根联(单号100222576301、100256459293),由被害人周小丽提供的中通速递详情单一份,被害人周小丽提供的光盘一张,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声纹检验意见书【穗公(司)鉴(声纹)字(2013)12号】》等证据证实。2010年9月,你在广东省深圳市居住期间,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使用假名谭建峰认识被害人林秋萍,并假装与被害人林秋萍确立情侣关系。在骗得被害人林秋萍信任后,你在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间,以生意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借口,骗得被害人林秋萍人民币127500元。至2011年2月之后,你即与被害人林秋萍失去联系。原审认定你的第三单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林秋萍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林秋萍提供你的世纪佳缘网站资料及其与你的聊天记录,证人江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赞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林秋萍的交行银行卡交易流水账单,招行银行卡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光大银行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对账单,交通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招商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存根及2010年10月-12月对账单,工商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中行信用卡刷卡消费存根,被害人林秋萍提供的QQ号1577489786(网名TJF)和QQ号1551885711(网名我是谁)的QQ相册首页等证据证实。2010年10月,你在广东省深圳市居住期间,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使用假名谭建峰认识被害人黄小珍,并假装与被害人黄小珍确立情侣关系。在骗得被害人黄小珍的信任后,你在同年12月间,以生意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借口,骗得被害人黄小珍人民币10000元。至2011年2月之后,你即与被害人黄小珍失去联系。原审认定你的第四单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黄小珍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黄小珍提供的账号为60×××36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流水账单,被害人黄小珍提供的其与你(假名谭建峰)的QQ聊天记录,被害人黄小珍提供的QQ号1592573066(网名架桥)的QQ相册首页等证据证实。2012年2月,你在广东省广州市居住期间,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使用假名郑浩勇认识被害人张锐玲,假装与被害人张锐玲确立情侣关系。同年4月,你以生意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借口,先后共骗得被害人张锐玲人民币400000元。至2012年6月之后,你即与被害人张锐玲失去联系。原审认定你的第五单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张锐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蔡金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秀春、吴焕彪、陈静云的证言,被害人张锐玲提供的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62×××70,户名:张锐玲)及该银行卡的个人业务凭证(签单)四张、张锐玲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张锐玲提供的交通银行个人(取款)回单一份,证人王秀春提供的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一张,被害人张锐玲的手机1376061****于4月2日收到的两条短信,工商银行广州南方支行出具的牡丹灵通卡账户(户名:张锐玲,卡号:62×××70)历史明细清单,工商银行广州南方支行出具的账户(户名:蔡木坤,卡号:36×××06)活期历史明细清单,工商银行广州建设六马路支行出具的活期历史明细清单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害人张锐玲提供的其与你在世纪佳缘网站的回信信件及QQ聊天记录,被害人张锐玲提供的你在世纪佳缘网站的资料及其与你在生日宴会上的合影照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号码为1366063****的通话记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号码1366032****在2012年3月12日至4月12日的通话记录,你的棕色挂包照片,广州男科医院医务科出具的郑浩勇的门(急)诊通用病历等证据证实。2011年9月,你在广东省深圳市居住期间,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使用假名郑浩勇认识被害人陈静云,假装与被害人陈静云确立情侣关系并同居。2012年3月开始,二人转租住于广州市金沙洲恒大绿洲御洲四街8号10栋902房。同居期间,你以生意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借口,先后多次共骗得被害人陈静云人民币572500元。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于2012年7月20日在广州市金沙洲恒大绿洲御洲四街8号10栋902房将你抓获归案。原审认定你的第六单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静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两张,被害人陈静云的工行理财金账户(卡号:62×××05)历史明细清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申请书》和《资料交接凭证》;证人卓桂钳的证言,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建设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陇田派出所出具你的户籍材料,你本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综上,原审认定你分别诈骗被害人廖平英40400元、被害人周小丽24500元、被害人林秋萍127500元、被害人黄小珍10000元、被害人张锐玲400000元、被害人陈静云5725**元,合共人民币1174900元。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在与多名被害人交往中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你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原审认定你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正确。关于你提出原审认定你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的意见是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经查,你隐瞒已有子女的情况以单身未婚的身份,多次在同一时间段使用不同的假名分别与不同女性同时交往,利用受害女性的感情,虚构事实,以相同的手法骗取受害女性的财物,得手后即更换手机号码并断绝联系。原审认定你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有证据均经过当庭出示和质证,并经查证属实,原审予以采信正确。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你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你诈骗六位女性合共人民币1174900元,数额特别巨大,原审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判处你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的刑期符合法律的规定。你的申诉意见基本与上诉意见一致,你既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你称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正确,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