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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受终字第213号

上海越贤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越贤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受终字第213号上诉人上海越贤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凡。

上诉人上海越贤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受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起诉人住所地在宝山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的《工程承包合同》不论从合同名称还是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均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系争建设工程在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其住所地为上海市中春路XXX号,并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川

审判员 岳 菁

审判员 蔡 虹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