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源县城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被申请人屈敏。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屈敏关于适用特殊程序案件,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此面无正文)。
审 判 员 谢 颂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代
书记员 魏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