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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执字第99号

周光均与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光均,程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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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州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周光均,住彭山县。被执行人程杰,住崇州市。申请执行人周光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崇州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程杰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44300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程杰尚欠��请执行人周光均44300元。

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3)崇州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