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州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周光均,住彭山县。被执行人程杰,住崇州市。申请执行人周光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崇州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程杰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44300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程杰尚欠��请执行人周光均44300元。
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3)崇州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