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182-2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松炎,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被告李素娜,女,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薛松炎、李素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0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笑月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