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秀,女,汉族,42岁。被执行人智强,男,汉族,43岁。申请执行人李俊秀与被执行人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6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智强在交通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智强在交通银行的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治国��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