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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817号

李俊秀申请执行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俊秀,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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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秀,女,汉族,42岁。被执行人智强,男,汉族,43岁。申请执行人李俊秀与被执行人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6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智强在交通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智强在交通银行的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治国��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