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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403号

夏德才、夏德高与黄安泰等三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德才,夏德高,黄安泰,康富全,谭启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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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403号

原告:夏德才,男,现年44岁。

原告:夏德高,男,现年39岁。

委托代理人:夏德才,男,现年44岁,特别授权。

被告:黄安泰,男,出生年月不详。

被告:康富全,男,出生年月不详。

被告:谭启宁,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德才、夏德高与被告黄安泰、康富全、谭启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德才、夏德高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德才、夏德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0元,由原告���德才、夏德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正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祥兰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