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403号
原告:夏德才,男,现年44岁。
原告:夏德高,男,现年39岁。
委托代理人:夏德才,男,现年44岁,特别授权。
被告:黄安泰,男,出生年月不详。
被告:康富全,男,出生年月不详。
被告:谭启宁,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德才、夏德高与被告黄安泰、康富全、谭启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德才、夏德高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德才、夏德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0元,由原告���德才、夏德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正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祥兰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