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督字第00003号申请人许建华。被申请人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西塞山区河口镇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马先强。申请人许建华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申请人许建华开具工资欠条。事后,申请人许建华多次向被申请人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催讨工资未果,为此,要求被申请人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工资61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建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许建华人民币6100元。诉讼费用17元由被申请人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债务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钧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