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商初字第550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负责人:徐文华。
被告:浙江旺圣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中。
被告: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育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被告浙江旺圣鞋业有限公司、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迅扬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