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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323-3号

邵明军与董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明军,董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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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323-3号

申请执行人:邵明军,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董龙,男,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邵明军与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执字第00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

审判员石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边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