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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15号

陈某某等与汪某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汪某某,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汪某子,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1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XXX,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汪某某,男,194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XXX,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某甲,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被告:汪某乙,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被告:汪某丙,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告;汪某丁,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被告:汪某子,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被告:汪某女,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汪某某与被告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汪某子、汪某女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汪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某某、汪某某减半负担40元。

审判员  江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