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1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XXX,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汪某某,男,194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XXX,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某甲,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被告:汪某乙,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被告:汪某丙,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告;汪某丁,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被告:汪某子,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被告:汪某女,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汪某某与被告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汪某子、汪某女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汪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某某、汪某某减半负担40元。
审判员 江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