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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2252号

刘代均与重庆市兴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代均,重庆市兴源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252号原告刘代均,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重庆市兴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华新村八社,组织机构代码79350291-5。法定代表人胡红兵,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闵,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代均诉被告重庆市兴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代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朝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