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647号
原告:张伟,居民。
委托代理人:庄非,日照开发区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