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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647号

张伟与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伟,李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647号

原告:张伟,居民。

委托代理人:庄非,日照开发区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