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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长执字第171-4号

谢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长执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谢道云,工人。被执行人陈有玉,工人。申请执行人谢道云与被执行人陈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3)长执字第17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有玉银行存款162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有玉已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有玉银行存款人民币16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