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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197号

梁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梁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某,苍溪县东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某,女,生于1971年10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光兴,苍溪县元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 跃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山俭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