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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82-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马鞍山市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存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马鞍山市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存富,查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82-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代表人:刘希卿,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印存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印存富。

被告:查雁,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告马鞍山市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存富、查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马鞍山市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存富、查雁价值62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马鞍山市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存富、查雁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6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对被告马鞍山市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存富、查雁的到期债权及收益,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停止支付。如需支付,由本院予以提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和平

代理

审判员  张茂进

代理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温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