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三一八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孙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令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643号。法定代表人邱荣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翔,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57.5元,由原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法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