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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999号

王丽峰与郑广松,肖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丽峰,郑广松,肖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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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999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峰,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原石华,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秦莹莹,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郑广松,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肖雪,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桂玲,莱州市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二被告共同委托。申请执行人王丽峰与被执行人原石华、肖雪提供劳动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丽峰以本院(2014)莱州平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原石华、肖雪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原石华、肖雪的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文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程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