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999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峰,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原石华,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秦莹莹,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郑广松,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肖雪,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桂玲,莱州市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二被告共同委托。申请执行人王丽峰与被执行人原石华、肖雪提供劳动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丽峰以本院(2014)莱州平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原石华、肖雪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原石华、肖雪的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文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程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