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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45号

张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45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耿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