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45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耿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