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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63号

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63号

原告:金某,城镇居民。

被告:张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以已与被告张某在怀宁县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  吴卫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逢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