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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15号

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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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务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同年日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张四贺,教师。湖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85号起诉书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四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张某丙多次因牲畜的饲养问题与被告人张某甲发生矛盾,2014年8月28日6时许,二人在云梦县道桥镇前南村村西口府河的河滩上再次因此事发生争执,被���人张某丙抓住被告人张某甲的衣领,并用头撞击被告人张某甲的胸部,被告人张某甲遂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丙的头部、胸部、背部,后被害人张某丙倒地昏迷后死亡。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张某丙是在严重的冠心病及陈旧性心肌梗死的基础上,因情绪激动、体力活动增加及外伤诱发的心源性猝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3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另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36万元,取得了谅解,请求法院从���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丙与被告人张某甲曾多次因牲畜的饲养问题发生矛盾,2014年8月28日6时许,二人在云梦县道桥镇前南村村西口府河的河滩上再次因此事发生争执,被害人张某丙抓住被告人张某甲的衣领,并用头撞击被告人张某甲的胸部,被告人张某甲遂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丙的头部、胸部、背部,后被害人张某丙倒地昏迷后死亡。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张某丙是排除因外伤直接导致其死亡的可能,在严重的冠心病及陈旧性心肌梗死的基础上,因情绪激动、体力活动增加及外伤诱发的心源性猝死。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书,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3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1.破案报告、接处警经过,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尸检照片,云梦县120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关于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投案自首情节的说明、讯问光碟,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及被害人张某丙已死亡的事实。2.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书,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3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莫某(被告人张某甲之妻)证实,今天(2014年8月28日)早上7点左右,其丈夫张某甲与放牛的老头张某丙发生打斗一事,张某丙倒地后,被120急救车拖走后死亡。刚开始其不在现场,其是随后赶到现场去的。今天早上6点55分左右,其正在其暂住的地方洗晚,突然听到河滩的南边50米处鸭圈旁有人在争吵,其一听知道是其丈夫张某甲在跟张某丙争吵,其放下碗筷,朝争���的地方跑去,当其跑到50米处的鸭网子外面,看到张某丙用手抓住张某甲的领口,张某甲用手剥张某丙抓领口的手,但是没有剥开,其上前去拉两人,但是没有将两人分开。当时张某丙是一手抓住张某甲的领口,一手抓住张某甲的裤子,两只手死死抓住张某甲不放,其上前剥两人的手,但是也没有分开两人。这时张某丙用力抓住张某甲的衣服,张某甲往后退,想挣脱逃走,张某甲往后退得时候,张某丙就扑倒在地。其于是上前将张某丙翻过身,大喊:“爹爹、爹爹”,张某丙不做声,张某甲打派出所的电话和120电话。等120救护车到现场后就将张某丙抬上车走了。其从平房赶到河滩鸭网子边时,张某丙与张某甲拉扯了一会,至于二者之间是否用拳头互殴,其确实没有看到。其只是看到张某丙一手抓住张某甲的领口一手抓住张某甲的裤子,不让张某甲逃脱,其看到的就是这个情况。张某丙在河滩上放养了几头耕牛,耕牛在河滩上放养的过程中总是将其的鸭网子破坏了,为此张某甲与张某丙发生过几次争执,被别人劝开。但是今天早上张某甲发现鸭网子又被耕牛破坏了,为此与旁边放牛的张某丙发生争执和拉扯,最后张某丙倒地后受伤死亡。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今天(2014年8月28日)早上7点9分,其正在其承包的鱼塘边喂鱼,这时突然接到村名张某甲的电话,他在电话里气喘嘘嘘的向其报告:“其刚跟张某丙打了一场架,为喂鸭子的防护网一事。其问,打架后事么样个结果?张某甲说,张某丙已经晕倒在地,你赶快来。其于是打村主任王望强打电话,要他马上赶到河滩现场,其随后就到。于是其开车刚出鱼塘,遇到张某甲,其只看到他的面部有伤,至于是那边面部其就没有注意,其们一起到现场。这时王望强已经到现场了,其��到张某丙躺在地上,人已经昏迷,其摸了摸他的脉搏,跳的很微弱,于是其打120报警,人家说120已经在路上了。这时其和派出所民警一起将张某甲带到道桥派出所。张某甲在电话中只是简单的说了与死者打架经过。张某甲说,张某丙先是揪他的领口,用头部撞他,他于是用拳头将张某丙的头部打了几拳,最后张某丙昏倒在地上,他就慌了。双方原来为此事(饲养牲畜)争吵过几次,原因是一样的,都是水牛将网子绊倒这些事引起的纠纷。网子里还有水牛的脚印,前两次双方扯皮较轻微,村委会做了简单的口头调解,第三次发生纠纷,因为张某甲身上有伤,其们村委会配合派出所做了调解,派出所做了张某丙工作,两人的关系有一度改善。但这几次张某甲都没有动手,只是张某丙缠着张某甲闹、撕扯。这是第四次,张某甲还了手,没想到张某丙死了。3.证人王某证言���实,今天(2014年8月28日)早上7点20分,其接到其们村祥国书记打的电话告诉其张某甲与张某丙在河边鸭棚扯皮让其赶紧去看一看,他随后就到。其骑摩托车从家赶到河边鸭棚大约花了十分钟,到后其问张某甲老婆桂华:“张某甲呢?”她说他到派出所了,其随后问他张某丙呢?她说他在那里躺着,不起来。其往张某丙躺的地方去,边走边打电话问张某甲在哪里,他回答说在回来的路上。这时是7点32分。其到张某丙躺的地方摸了一下他的脉搏,很微弱,其又摸他的呼吸,觉得只有出气没有进气。其忙跟祥国书记打电话说人不行了,祥国书记说他已经到了,其一看祥国书记和张某甲两人已经走到下滑坡位置,他们后面跟着派出所的人。4.证人胡某证言证实,昨天(2014年8月28日)早上7点多钟120到道桥镇前南村村西府河河滩上救护一名被殴打致伤的老人,是其出诊的,一共有三个人,接警电话是156××××9598,时间是8月8号7:42分。他们三人到达现场,现场是一个河滩,是一个养鸭场边,有一个年纪大概70岁的老头躺在河滩的草皮上,老头身边有两名民警,其问是麽样回事,民警说他们来后,病人一直躺在地上,其查看病人,初步诊断患者双侧瞳孔散光,光反射消失。经请示领导后120配合民警将患者拖回县人民医院。××患者已经死亡,后将患者拖到太平间。(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今天(2014年8月28日)早上6点40分左右,其从河滩的房子里出来,看见南边的鸭网子倒了一个口子,其养的小肉鸭从网子里跑出来,跑出了一两千只,其就去赶鸭子。正在这时,张某丙从家里牵着他的牛到河滩上吃草,他说其的鸭子跑出来把河滩上的草“踏了”其就说,你去北边看哈,看其北上有没有鸭子跑出来。他说,你的鸭子性子烈,要往外���跑。其就说,你的牛不过来,其的鸭子就不会从外面跑。他说,越让你还让出鬼来了,你还邪完了。说着他就朝其拢过来,其就往前走,其说其不跟你说,其找派出所报警,他说你还报警,说着跑到其跟前,两只手抓住其胸前衬衣,越抓越紧,其叫他松手,他用头撞其胸前,其就生气了,其就用左手一拳打在张某丙的右眼上,其当时在气头上,这一拳打得有点重,其看见他的眼睛马上肿的鼓起来了,他也用拳头打其的头部,其们两个人对打,其用拳头朝他的头部打了几拳,其又朝他的后背连打几拳,张某丙年纪大些,其打他几拳后他就没有还手的力气了,张某丙弯腰从地上准备捡砖头打其,其就一脚把砖踩着,张某丙这时就趴在地上没有起来了。其就转身往其家的方向走,边走边拿手机跟其们村的书记张某乙打电话,说其和张某丙扯皮的事,其叫书记跟派出所打��话报警,过了一会,村主任王某向到达河滩边,王某砍了趴在地上的张某丙后跟其说,他没气了,人已经完了。其当时没有离开现场,在河滩边其的家里等着派出所的人过来处理这件事,之前发生过两次扯皮。张某丙的牛把其的鸭网子踩倒了,两人在河堤边为此争吵,他拉着其的皮带,拉了其好远,其看他年纪大些,忍着没有还手;去年也是为这事扯皮,张某丙动手把其的衣服抓撕了,把其的胸前抓伤了,其看他年纪大,还是忍着没有还手,还到派出所报了案的。今天发生的事是第四次了,其有点忍无可忍,气不过,所以还手打张某丙,想这次打他一顿,让他服,以后就不跟其扯皮了,打他一顿大不了赔点钱他。结果没想到把他打死了。(四)鉴定意见,湖北省公安厅鉴定书、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意见书。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丙胃内容中未检出毒鼠强鼠药和常见农药成分;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丙为张荒林生物学父亲;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1.根据尸表检查、尸体解剖记录及照片,结合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张某丙虽存在头皮下出血并伴颞肌出血,但颅骨未见骨折、颅内未见出血、脑表面未见挫伤、脑实质内未见出血;胸腔及腹腔内未见积血,各主要器官均未见破损,故而可以排除因外伤直接导致其死亡的可能。2.根据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张某丙生前存在××并伴有陈旧性心肌梗死,存在××理基础,结合其在扭打过程中突然倒地并迅速死亡的死亡过程,分析认为其死亡原因符合心源性猝死的特征。3.情绪激动、扭打时体力活动增加及外伤均可致其心脏负荷增加诱发心律失常,从而导致心��性猝死。死者张某丙是在严重的冠心病及陈旧性心肌梗死的基础上,因情绪激动、体力活动增加及外伤诱发的心源性猝死。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不能理性对待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主动投案后有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另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云梦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可以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非监禁刑,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贞涛

审判员XX

人民陪审员龙大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