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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969号

农商行与莱州市精密数控设备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莱州市精密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王好松,徐焕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9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艳涛,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陶德胜,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莱州市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好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州市精密木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好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好松,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徐焕恩,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莱州市精密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王好松、徐焕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莱州市精密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王好松、王焕恩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莱州市精密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王好松、王焕恩的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文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程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