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瓯执字第479号

申请人黄兰珠与被执行人范景松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兰珠,范景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黄兰珠。被执行人范景松,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建瓯市闽辉担保公司执行董事,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兰珠与被执行人范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瓯民初字第35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范景松须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并支付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系系列案件之一,范景松在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对在执行其他案件时已查封或轮候查封范景松在建瓯市的房产,由于涉及案件多、范围广且标的大,目前在与当事人及相关法院协调处理中,暂时无法对房产进行处置。目前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4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铭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富

代理

审判员  黄国兴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