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刑执字第164号罪犯李明强,男,德昂族,1991年2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强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行。现刑罚执行机关临沧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30日以(2015)临狱减字第202号减刑建议书,对其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强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军
审 判 员 杨宇红
人民陪审员 朱朝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