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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2298号

义乌市胜扬广告有限公司与金慧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慧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298号

原告:义乌市胜扬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高科。

被告:金慧俊。

原告义乌市胜扬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慧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胜扬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胜扬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义乌市胜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天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