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298号
原告:义乌市胜扬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高科。
被告:金慧俊。
原告义乌市胜扬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慧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胜扬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胜扬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义乌市胜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天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