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刑执字第132号罪犯肖赛嘎特,男,佤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沧源自治县,中专文化,原住所地沧源自治县勐来乡民良村委会*组。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云南省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沧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赛嘎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至2016年4月2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临沧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以(2015)临狱假字第123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在云南省临沧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兴阳、王平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监狱派出干警徐丽娅、赵保良到庭,陈述提请假释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赛嘎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军
审 判 员 杨宇红
人民陪审员 朱朝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