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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413号

侯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侯某某,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华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梅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