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侯某某,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华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梅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