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222号
申请执行人:马国志,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执行人:田术文,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执行人:王凤芹,农民,现住遵化市。申请执行人马国志与被执行人田术文、王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50000元,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220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5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 福 然
审判员 王 兆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宾 ( 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