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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执字第222号

马国志与田术文、王凤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国志,田术文,王凤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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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222号

申请执行人:马国志,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执行人:田术文,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执行人:王凤芹,农民,现住遵化市。申请执行人马国志与被执行人田术文、王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50000元,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220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5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  福  然

审判员 王  兆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宾 ( 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