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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执字第19号

高书东与汶上县中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案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书东,汶上县中诚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高书东,男,1962年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汶上县中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高书东与汶上县中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书东与汶上县中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李继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渠俢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