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初字第749号原告邵紫。委托代理人翟颖戈。被告河南广电联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淑娟。被告珠海艺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冈。被告张致远。
原告邵紫与被告河南广电联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珠海艺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及被告张致远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邵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571元,减半收取为91785.5元由邵紫负担。
审判长 陈贵斌
审判员 崔航微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