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62号
原告:曹某某
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胡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金玲 关注公众号“”
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62号
原告:曹某某
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胡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