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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362号

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62号

原告:曹某某

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胡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金玲 关注公众号“”